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讲座韩震案例引导: 2010年 1月 25日,某市某区安监局委托某镇政府对该辖区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工液碱(氢氧化钠) 100吨和 15吨柴油。认定其行为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7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7条之规定。受委托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没有依照法律罚款的幅度而任意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元。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该案存在的问题: 1.实施处罚主体错误。 受委托组织与授权组织区别: ( 1)权力来源不同 ( 2)执法名义不同 ( 3)法律后果不同2
2、.擅自变更处罚的法定幅度范围。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4.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5.文书填写不规范。 6.取证不充分。7.缺少执法文书。8.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9.引用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第几项。1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1.未正确编写页码。 (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 12.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罚款款额需大写) 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保存期限永久而不是长期。 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为 “执法检查 ”,不是 “依法监察 ”,承办人姓名应手写。 处罚决定书注明罚款缴纳银行帐号。 各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款应一致。 注意:适用法律规范不当 只适用从罚,而没有适用主罚; 安全生产法 82条: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失当;适用法律法规时,忽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烟花爆竹,并获利 1万元,这一违法行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安全生 产 法 84条 2002.11.1 安全生 产许 可证 条例 19条 2004.1.1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6条 2006.1.21烟花爆竹生 产 企业 安全生 产许可 实 施 为 法45条 200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