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