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题汇总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是ABC。对D的解说是戊己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我想问的是,丙丁戊己不可以认定为混合担保吗?如果认定为混合担保,那D不应该是正确的吗本题是你对法条的理解错误,是一个物保与人保的问题。丙丁应理解为第三人提供物保,戊己理解为第三人提供人保。混合担保实际就是物保与人保。而此题正是连带共同担保,物保与人保没有谁优先清偿的效力。此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向物保与人保清偿,如选择物保受偿,则物保保证人可以向人保保证人追偿,即对内效力的连带。所以只有丙丁可以向戊己清偿,反过来相同,所以D二、某KTV服务员赵某捡到顾客徐某遗失在歌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