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7-3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稀释:指须经处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业废水、泄放废水、未接触冷却水、迳流废水或污水,于废 (污) 水处理设施前与无须处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废 (污) 水或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混合者。二预防管理措施:指为防止或减少物料贮存区、雨水迳流区、运输、制造及物料处理区、装卸作业区及污泥与废弃物处置区之污染物,因雨水冲刷、倾倒泄漏,不当处置或异常事故而进入水体,所采取之设置设施、处理及处置方式、操作及维修程序、禁制作业、纪录报告及其他管理措施。三贮留:指将废 (污) 水留置于不属废 (污) 水处理设施程序单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内。四绕流排放:指废 (污) 水未经其正常操作时应流经之处理设施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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