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律师见证规则(试行) 石律协2006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见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见证,是指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证明的行为。 见证书应由见证律师亲自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条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见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见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见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见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条见证律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见证事务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亲自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见证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 第七条见证当事人是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