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管理和培育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我市督导人才队伍包括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级别的社会工作者,三个级别逐级递进(详见附图1),其中督导又分为高级督导、中级督导和初级督导。每年进行一次本土督导人才选拔进阶考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工作试点初期,受费用、督导来源等因素限制,深圳聘请的香港督导,原则上采取“1督导:2督导助理:2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随着本土督导人才的成长,将逐步过渡到“1督导:2见习督导:4督导助理:4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详见附图2)。 第四条 各社工机构应配合市社工主管部门和社工协会积极创造条件,重视对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