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第二章 轮候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