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1月15日起施行。市长 韩正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范围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一)类、类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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