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 Act)S.C. 2001, c.9更新至3月31日,2010http:/laws-lois.justice.gc.ca由司法部发行官方合并法案法令修订与合并法案(Legislation Revision and Consolidation Act)的分节31(1)和(2)在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具体如下:31.(1)每份合并法规或合并条例由司法部发行,以法规或条例作为法律依据为主旨的打印及电子备份都具备法律效应,反之例外。31.(2)当由司法部发行的此法案与原有由国会发行的宪法修正议案发生不一致时,以原有的修正议案作为解释。2001,c.9此法案旨在建立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CAC)和修正特定加拿大金融机构的法案(在2001年6月14日得到准许)经由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与准许,女皇陛下(Her Majesty)颁布法案如下:小标题1. 此法案可被引用为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