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事业法人体制或者合伙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业活动,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