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健全公司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的职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立稽核监督总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风险控制与稽核监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稽核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稽核审计职能,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章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包括现场稽核审计和非现场稽核审计。第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稽核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加强业务培训。第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办理稽核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稽核审计工作职责第七条 稽核监督总部对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