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已废止)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林树森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