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万庆良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