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详见附件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省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