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09-4-1 为了进一步落实采掘工程验收责任制,加强采掘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加大采掘工程质量考核力度,促进采掘工程质量提高,实现采掘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采掘工程验收和结算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采掘工程是指井下采煤、掘进、巷道维修工程,包括刷帮、挑顶、支护(含砌碹)、水沟挖砌、轨道铺设、缆线挂钩孔施工等单项工程。 第二条 采掘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验收制度。公司每月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季度组织全面检查验收;矿井每旬组织定期抽查和日检查,每月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区队每班组织检查。施工完毕的采掘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条 各矿井列入公司维简、基建、技改、安措等专项资金计划的工程以及主要石门,公司月度验收率应达到70%以上,季度验收率达到100%;采煤面和沿煤掘进运输巷,公司月度验收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矿井旬抽查率应达到50%以上;月度验收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成立公司、矿井和区队三级采掘工程验收组织机构。公司采掘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