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桂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万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隐龙居9栋25号。法定代表人丘菊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甘霖,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宾恩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荫春,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正大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号七星花园怡景苑1#楼。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荫春,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桂林市万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安装饰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安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甘霖,被上诉人桂林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信昌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