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规章制度为加强安全社区创建,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营造社区“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安全社区创建管理工作。第二条、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居委会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事业单位、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组长,配备安全员,由该安全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各企事业、居委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居民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制定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促进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安全促进项目的重点应针对高危人群、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