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229号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人事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