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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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件 管 理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李森林出版专业继续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教育管理规定今天讨论主要的内容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主要背景主要背景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新闻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主要背景 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一)(一)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规定( 1)新闻出版总署 37号令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了明确规定( 2) 2010年 11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 通知(新出政发 2010 10号 ) 新闻出版总署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37号令, 2008年 6月 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一条: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 3年,每 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 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

3、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2.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3.近 3年继续教育证明。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 3年,每 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 有效期满前 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第十九条: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1.责任编辑证书原件。2.责任编辑续展登记申请表。3.近 3年继续教育证明。新闻出版总署新

4、闻出版总署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 24小时。其余 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折合方式。在职自学形式包括:(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育;(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第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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