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程序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程序 第三单元第三单元大学生就业指导(一)就业派遣(二)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三)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四)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五)档案、户口问题(六)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七)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一) 我校就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三)应注意的问题(四)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五)违约和违约责任(一)毕业生就业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二)毕业生就业求职中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四)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二、大学生就业
2、的有关政策三、大学生就业协议三、大学生就业协议四、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四、毕业生就业权益及其保护 五、五、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程序 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毕业生生源情况统计毕业生生源情况统计制作专业介绍,发布毕业生信息制作专业介绍,发布毕业生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发放推荐表和协议书发放推荐表和协议书 向用人单位发邀请函向用人单位发邀请函开展就业指导活动,组织校开展就业指导活动,组织校园招聘会园招聘会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教育部派遣,离校,办理
3、改派手续派遣,离校,办理改派手续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毕业生自身求职择业的基本程序大学毕业生自身求职择业的基本程序了解了解就业就业政策政策及及相关相关规定规定做好做好就业就业资料资料及及思想思想心理心理准备准备收集收集处理处理就业就业信息信息应聘应聘并并签订签订就业就业协议协议领取领取报到报到证并证并办理办理离校离校手续手续按时按时到用到用人单人单位报位报到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二、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主要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年 7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999年 3月 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
4、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07年 6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2007年 8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 1月 1日起实施)大学生就业指导(一一 )主要政策主要政策 大学生就业指导(二)就业派遣(二)就业派遣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和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大学生就业指导(二)就业派遣(二)就业派遣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
5、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学校应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大学生就业指导(二)就业派遣(二)就业派遣 结业生的就业:结业生是指因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没有达到培养目标而未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 报到证 上注明 “ 结业生 ” 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大学生就业指导(三)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三)改派(就业方案的调整) 在毕业生派遣后,因为特殊原因或违约不能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改派,也就是调整就业方案,重新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