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签证索赔中应注意的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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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签证索赔中应注意的事项摘要:签证索赔必需要充分认识索赔依据,发生的事实要基本准确,要充分认识索赔时效性,对事件的过程要保留证据,这样索赔才有可能成功。 关键词;索赔 索赔依据 索赔时效 索赔内容 保留证据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从索赔的定义知“索赔”是双向的。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可通过扣工程款等实现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 作为一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常遇到索

2、赔问题。但从实际案例看,真正能索赔成功或索赔的结果达到预期结果的并不太多见。其实,作为签证、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但有时因碍于情面,该签证不去申请签证是一个方面原因;索赔不当、证据不力等导致索赔不成功是另一个方面原因。经过实践总结,对签证索赔工作中常见的误区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 一、投标报价策略 对于承包商来说,投标前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尤其是有关施工合同主要条款部分,分析潜在风险,对于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要进行仔细地复核,同时对发布的控制价要进行仔细地计算,这是一个寻找索赔机会的过程。在投标过程中不要一味的想着只要能中标就行,对清单量及控制价不加以复核,而盲目地进行投标。

3、 在报价上,要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特点及竞争对手,可采用不同报价策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不平衡报价相对其他方法来说,显得更加合理有效,但是要注意招标文件的要求,注意不平衡报价的尺度。二、充分认识索赔依据 承包方依法可以提出签证索赔要求的常见情况包括: 1、设计方面,发包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组织设计交底,对承包方提交的需要发包方确认的事项比如深化设计图纸、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外观等方面的确认要及时。 2、场地方面,场地移交是否及时,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未能向承包方明示的不良地质情况的处理、勘察

4、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索赔的理由。 3、资金方面,发包人是否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其他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变更签证价款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依照一般规定,也应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4、进度方面,发包方是否要求停建、缓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完工?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我曾遇到过

5、几例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领导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停工本来就有很大的损失,而后来材料的市场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大,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因施工单位提供不出有力的书面证据连材料上涨的差价都没有得到,施工单位虽进行了诉讼,但因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并在财务结算时要被扣工期延误的罚款的案例。 5、材料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延迟到货、或者质量缺陷,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6、指令不当,如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楼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

6、、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7、工程变更,包括发包方指令的变更和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指令。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返工、重做等事项,承包方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均应成为签证、索赔的理由。 8、分包影响,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如门窗、外装饰、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9、外部条件,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

7、断。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以及因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 10、验收方面,发包人是否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是否需要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比如提前使用电梯,则需要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是否不合理地拖延验收并拖延接收已完工程?发包人拖延验收、提前使用半成品、拒绝接收已完工程,均势必造成承包方成本增加,由此增加的成本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不应放弃这方面的索赔权利。 三、事实基本准确 1、签证、索赔数据中包含的水分应有度。签证索赔文件上的数据如果背离事实,俗话说“帽不能大一尺”显然将会降低索赔

8、成功的机会。 2、签证、索赔的事实亦不能有偏差。如果在给业主提供索赔时,第一次就出现明显的偏差会给对方造成心理上的不信任,每次都可能严之又严,会更加得不偿失。 四、注意索赔时效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承包合同对施工企业索赔的程序、时限都有明确规定。按照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31.2条明确“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 通用条款 36.2 条亦明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

9、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施工企业一般有重实利、轻程序的习惯存在,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很多企业不以为然。从法理上说,超过索赔时效后,承包人的索赔权利消失,即权利人在双方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没有行使索赔的权利,发包人可以就其索赔时效期满而拒绝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在实际案例中,不乏施工企业因提出索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而被法院

10、认定索赔无效以致遭受巨大损失的例子。 即使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对于超期的签证、索赔事件,承包人谈判时也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五、过程保留证据 证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索赔事项涉及的变更依据,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位下达的修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没有依据,承包人的变更索赔难以得到支持。建筑法第 58 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第 29.2条约定,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以,没有

11、白纸黑字形式的变更指令、修改通知单、会议纪要,承包方凭经验或者甲方的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就存在风险。 第二个方面是签证、索赔涉及有关事实的证据固定。承包方对签证、索赔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发包方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人是否实施、实施多少工程量,需要承包方提供依据。对于一些签证事项,比如拆除部分已完工程等事后没有固定实物的变更事项,承包方如果不能在过程中固定证据,事后就难于主张权利。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及时申请,“边施工、勤签证” ,边做边将签证文件提交发包方、监理,拆改等变更工作的事实俱在,易于查证,对方也难以拒绝;二是要主动取证,拍摄拆除、修改或隐蔽工程变更前后的录像、照片,录像、照片中应该有效

12、地摄入人证、物证和日期,这是非常有效的证据。证据固定下来,即使日后发包方无理拒绝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 19 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承包人的签证变更价款亦能得到支持。 六、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上。 2、根据部

13、分,这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内容一般包括: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所附的证据资料。要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部分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定性部分。 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它是索赔是否成立的定量部分。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同时应注意采用合

14、适的计价方法,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七、谈判准备充分 大数额索赔通常不能一蹴而就,承包方可能需要与发包方经过多轮磋商。谈判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索赔理由,甚至可以在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下拟定谈判大纲,不打无准备之仗。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 第一、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除业主外,设计、监理、业主指定分包的责任,均有可能成为承包方索赔的理由。 第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除合同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索赔情由?

15、 第三、索赔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承包人是否采取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 第四、谈判人员的组成是否合理?较为理想的组合是熟悉工程实务的项目工程师、了解合同体系的法务人员甚至是专业律师、造价工程师(资深造价员)共同参与。有些施工企业甚至安排唱红脸、白脸的人参与谈判,在索赔时不讲规则、胡搅蛮缠,这种做法极不可取。蛮不讲理的做法多半不能得逞,徒然影响企业声誉,毕竟建设单位比施工企业有更多优势,他们能够聘请的人可能更专业。有理、有据、有节的谈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八、结束语 总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办理索赔。索赔过程中造价工程师或资深造价员的参与是很重要的,费用索赔时如果有工期索赔时不要遗漏,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大额的索赔费用时,双方最好以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形式明确索赔款项,而不采用简单的签证单形式。尽管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单张签证的价款不要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 1%,累计签证的价款不要大于单位工程造价的15%,否则双方最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3建筑法 4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2009 版 主编 刘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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