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房地产开发建设与权属登记链接的几点思考【摘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价值的不断增长,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对新建成套住房产权办证的需求越来越大。本文拟从分析房地产开发建设与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并对今后如何防范新的问题的产生,如何完善管理体制,提出设想。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建设权属登记规划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analysis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authority for the registration
2、 of the existence question, proposed that solves the question mentality and the method, and how to guard against the new problems, how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 put forward a tentative idea.Key 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lanning; reg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F235.91 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
3、的出台,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房屋初始登记与规划审批的如何衔接。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价值的不断增长,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和设计用途的现象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共需求日益增长。因此,人们对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十分关注。这类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如何处理好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实际使用功能与设计用途不一致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房屋登记机构。新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
4、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归纳起来,就是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应当与规划审批内容一致,应当取得规划验收合格的凭证。该规定解决了房屋登记机构处理实际规划许可不一致问题时无法可依的困境,然而对房屋登记机构如何有效贯彻执行该项规定却提出了新的考验。为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研讨,探索切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功能)或改变建筑物的布局结构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此必须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 开发商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因利益关系想更改规划。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
5、设用地等,将物业用用户房等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改为商业、住宅用途,业主当初购买房屋不仅仅是看中该套住房的设计、朝向、楼层、价位、施工及配套质量等因素,还综合考虑了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比如幢与幢间的距离、小区的绿化面积、小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等。规划改变虽然对具体某一套住房的影响较小(不排除有影响),但影响了社区的整体居住环境品位,破坏了业主最初购房时的预期。况且,开发商在售房时也往往打出“超高绿化小区” 、 “把湖搬回家” 、 “拥有健身会所生活”等诱人广告,而在规划图中也能找到草地、人工湖泊、健身俱乐部的位置,很容易让未来的业主相信,这些享受近在眼前。有的业主也正是相信规划设计图中的综合设施才
6、下定买房决心。 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房地产价值的不断增长,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为获取较大收益,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将小区内的草地、人工湖泊、健身俱乐部等相关的公共配套取消另作他用或者缩小规划面积,显然有违售房承诺,不符合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买约定。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常因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而产生纠纷或者矛盾。 二、房产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 新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
7、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从 20 多年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实践来看,房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常常是管得紧些就少些,管得松些就多些,究其原因,存在诸多因素。 1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驱动。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可操作的空间较大,往往是以罚款了事。在房地产价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在计算了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将实际建筑面积最大限度地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在补交了超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用和罚款以后,仍可获取较大收益。 2
8、不同的机构计算面积的方法、计算面积的依据不同导致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由于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在阳台、阁楼、半地下室等方面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则不一致,导致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计算的实测建筑面积与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设定的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存在误差。就每套房屋来说,两种标准下的测量面积相差很小,但现在建设大部分是高层建筑,那就整幢房屋来说,若干套房屋加起来累加形成的差异就大了。规划部门执行建筑工程建设面积计算规范 ,而房屋登记部门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因此建设施工中即使完全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建成后的房屋实测面积也会与建设
9、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面积有较大的出入。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面积。规划核定的建设项目只是对一个区域内的总面积作出规定。建设单位通常就是利用这种模糊的概念打“擦边球” ,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对设计结构进行修正,使得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断增大。但设计变更通知书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但已取得规划部门验收核实意见书,身造成竣工房屋局部与原规划建审图不一致,但规划验收时予以认可的,当建设工程完工申请竣工验收时,实际建筑面积已经大大超出了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 我国目前处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在社会管理的手段上还或多或少地遗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对一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历经计委立项
10、、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建设方案审批、建筑质量检测等多个审批环节,由于管理职能的细分以及管理人员的不足,大都重审批管理,轻跟踪管理,开发商在开发经营过程更改规划,使整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却照样让住户人住,造成这些购房者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不完备无法办理产权证。由于权属登记发证处于建设周期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本应由相关部门把关的职责被下放至权属登记发证这一最后环节,由权属登记发证承担了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责。新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
11、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使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进入循环往复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怪圈。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不论何种原因,按约付款的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没有保护财产的合法凭据;对于社会的稳定、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本文仅就我市目前登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探讨性的建议,以期通过登记管理体制的完善,防范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1加强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协作。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往往是由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首先碰到的,遇到此类问题时,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确定小区内数
12、十万乃至上百万平方米建筑中具体哪一平方米是规划许可的,哪一平方米是未经规划许可的。而每一平方米都与业主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房屋登记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力争将这些问题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让出现该问题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一个明确的调整途径,也使房屋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地方性的政策规定。因为房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处理的任何一起业务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申请登记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的问题时,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受理,如由规划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规定,从而为该问题的彻底解
13、决提供法定依据。 3明确规划竣工验收面积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由于规划许可面积与实测面积在政策依据和测量标准上存在客观差异,开发建设单位往往利用这种客观的差异实现利益的的最大化。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建筑面积必须以规划许可的面积为准,就是要促使这种超规划许可建设的现象得到遏制,这也要求每个城市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规划部门限于自身力量,不可能对建设项目面积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其规划许可证面积的控制,只能通过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测绘预实测面积依据加以控制。因此,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面积,应以房管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来确认实际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只有如此,方可达到两者统一,从根
14、本上解决不一致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实际操作,还能解决房屋登记的实际问题。4、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事前意想不到的原因更改规划时,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最好告知业主更改规划的原因,并征求业主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相互协商,并就补偿方案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更改建筑设计图要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审批,取得规划许可。以避免因擅自更改规划方案,造成竣工房屋局部与规划设计方案不一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 5、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界定和房屋权属登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共需求日益增长,功能齐全的公共设施能满足居民的公共活动需求,
15、使广大群众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此,人们对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十分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如何来判断哪些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房屋登记办法释
16、义中提到:“比较好的办法是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即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列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列明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许可文件及预售方案。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纳入预售范围,有关信息应予公示。 ”建议由规划局在规划方案审查时明确建筑的具体类别和配套级别(居住区、小区或组团)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由房屋登记机构确权并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以减少业主与开
17、发商之间纠纷或者矛盾,尽量做到审批决定既合法又合理。 、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凡分期、分栋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期或每栋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规划验收。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积极落实物权法中有关对不动产权利人利益保护的各项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形成城乡统筹的住房政策框架体系,进一步深化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3、 房地产交易与与权属登记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