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1、名种契约,契约的一方把金钱或商品委托给另一方,后者以委托的财务从事海上贸易,经营所得利润由双方按契约分享。委托人的责任仅以所出的财务为限,不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具有借贷和合伙的二重性质。2索塞特组织:是一种较为稳妥定、持久的合伙形式。在这种组织中,每个合伙人都是另外合伙人的代理人,并以其全部私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所以具有连带责任的性质。3海上协会:这种组织以商船为基础,发售股票,任何人均可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每个商船上都设一个管货员或代理人来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公司被称为“海上协会“。4公司法: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5制定法:是国家根据事实或经验,以成文法的形式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6个人业主制企业:又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并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7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对企业债务付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8公司制企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