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OGO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概述第二节 现金管理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第五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Logo第一节 支付结算的概述v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 主体 (参与支付结算的当事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 中介机构。一、支付结算的的特征特征一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Logov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v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
2、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特征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LogoLogoLogov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小写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Logov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特征三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Logov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征四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Logo恪守信用、履约付款1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2银行不垫款3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