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及类型第三节 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n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n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n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国际法主体的概念n 国际法主体,指能够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 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的能力的 实体国际法主体的概念n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不必经过中介或授权 像在被保护国或邦的情况下那样),自已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关系可以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国际关系:缔结条约、谈判、派遣或接受使节、对违法行
2、为提出申诉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n 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n 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n 直接获得平等权、缔约权、诉讼权、求偿权等(而非经过授权)n 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n 如履行条约义务、保护驻本国的外国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免受侵犯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n 实体n 行为者?国际法主体的范围n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 基本 主体n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n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n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际法主体的范围n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n 原因:u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u国际法律
3、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u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u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u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国际法主体的范围n 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l 此处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国际组织;l 二战以后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后,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的作用日益重要;l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得到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l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对此作了肯定的答复;l “有限的 ”和 “派生的 ”是因为: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赋予的,并且国际组织不能像国家那样能全面参加国际关系,享受国际法上的全部的权利(领土主权)并承担国际法上的全部义务(允许无害通过、维护界标等)。国际法主体的范围n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l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历史上的例证:菲律宾、印度)l 民族自决权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l 有限的、过渡性的:因其不能像国家那样具有全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国家(正在过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