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的证明摘 要: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的证明主要包括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三项内容。美国民事没收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由提出没收诉讼的政府承担,政府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应当被没收的事实;其证明标准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美国民事没收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被诉财产的可没收性,即被诉财产是犯罪收益或者被诉财产是犯罪工具、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或者是卷入了犯罪的财产,并且它们与导致没收的犯罪之间有“实质联系” 。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57-03 一、美国司
2、法民事没收诉讼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它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英美法中的“burden of proof”,即是证明责任,其含义与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含义大致相同,是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于己的裁判而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说服事实认定者确信其主张的责任。在英
3、美证据法理论上,通常认为证明责任也包含两个概念,其一为“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其二为“说服责任” ,即当事人说服事实认定者确信其所提供证据指向的事实为真实的责任。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对其主张的证明还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才可使自己免受不利裁判。其中“法定的标准” ,即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为证明要求。 根据 18 U.S.C. 983(c) (1)的规定,在美国,依据任何一部民事没收法规对任一财产提出的民事没收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即由政府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财产应当被没收的事实,如果政府
4、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应当被没收的事实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事实认定者确信财产应当被没收的事实,政府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而且,18 U.S.C. 983(c) (1)还规定,政府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应当被没收的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即证明标准应当是“优势证据”标准(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 “优势证据”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指较相反的证据更有分量、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即证据所试图证明的事实,其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证据的优势不一定取决于证人人数的多寡,而是指证据的分量、可靠程度和价值。其证明要求比“合理根据”或“可成立的理由”的标
5、准(probable cause)要高一些,但又低于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标准。但如果权利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无辜所有者的抗辩(innocent owner defense) ,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权利请求人是无辜所有者的证明责任则由权利请求人自己来承担;如果权利请求人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所有者,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是无辜所有者,权利请求人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裁判,而且证明的标准同样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尽管 18 U.S.C. 983(c) (1)的规定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没收诉讼案件,但仍然有一部分民
6、事没收案件被 18 U.S.C. 983(i)条款排斥在了 18 U.S.C. 983 的适用范围之外,这些案件主要是有关税收的民事没收诉讼案件。由于这些案件不适用 18 U.S.C. 983 的规定,因此有关这些案件的民事没收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依旧适用 19 U.S.C. 1615 条款的规定,即由权利请求人承担被诉财产不应当被没收的证明责任,而不是由政府承担被诉财产应当被没收的证明责任。本文重点研究18 U.S.C. 983 的有关规定,因此对 19 U.S.C. 1615 的有关规定不再详细论述。 二、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的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又称为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7、。在证据裁判主义下,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或手段就是证据。在美国民事没收诉讼案件中,同样也是用证据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而且 18 U.S.C. 983(c) (2)还规定,即使是提交了民事没收起诉状后收集的证据,政府也可以用来证明被诉财产的可没收性,其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仍然是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当然,财产被扣押后收集到的证据,包括证据展示阶段收集到的证据都可以用来证明被诉财产的可没收性。 三、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只有未知的和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才有必要作为证明对象,才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对
8、象的确定,可以说是诉讼证明的起点,只有确定了证明对象,诉讼证明活动才有目标与方向,民事诉讼才能有效地进行。同时,只有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被依法证明,法院才能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在美国民事没收诉讼案件中,政府需要以优势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诉财产应当被没收的事实,即被诉财产的可没收性。但哪些事实能够证明被诉财产的可没收性呢?不同的没收法规、不同的没收理由对此的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类是基于犯罪收益或来源于犯罪收益的没收理由及没收法规实施的没收;一类是基于犯罪工具、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或卷入了犯罪的没收理由及没收法规实施的没收。这两种没收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不相同的,前一种情况需要证明的
9、事实是被诉财产是犯罪收益或来源于犯罪收益;而后一种情况需要证明的事实是被诉财产是犯罪工具、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或者是卷入了犯罪的财产,而要进一步证明这一点,还需证明作为犯罪工具等的财产与导致民事没收的犯罪之间有实质的联系(substantial connection) 。下面就这两种情况的证明对象分别加以论述。 (一)关于犯罪收益或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证明 在绝大多数没收案件中,政府都必须依赖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以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来证明扣押财产是导致没收结果的犯罪的犯罪收益。法官或陪审团在审查政府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时,同样也是依据间接证据的整体情况来考虑。
10、间接证据,即是指基于常识可以合理地从中推断出待证事实的情况或事实,而并非个人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的事实,也指除证人证言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证据。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间接证据可以被采纳。例如,在民事没收诉讼案件中,被法庭采纳的间接证据通常有犯罪分子获得财产的时间与其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犯罪分子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犯罪分子隐藏、包装财产的方式特别,等等。下面简单介绍一些常见的可以证明被诉财产是犯罪收益的间接证据。 1.犯罪分子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 在有关没收犯罪收益的民事没收案件中,法庭采纳的最多的证明被诉财产是犯罪收益的间接证据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没有其他合法的收入来源
11、,因此,这期间犯罪分子所获得的财产可以认定为是犯罪收益或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例如,财产被扣押的刑事被告人或民事没收诉讼中的权利请求人假如是毒贩,在其贩卖毒品期间,该毒贩获得了价值昂贵的财产或者是过着非常奢侈的生活,但同时该毒贩在这期间又没有其他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这就足以证明该毒贩所获得的这些财产都是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收益,因而可以将其没收。此外,政府在证明犯罪分子是否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时,还常常通过查阅犯罪分子的纳税申报表(tax return) 、破产申请或其他的财务登记情况来证明。 2.证明巨额现金是犯罪收益的间接证据 巨额现金的没收案件通常发生在执法机关在日常的交通巡逻中发现巨额现金的
12、情况,如在高速路上、机场、火车站等发现嫌疑人携带大量可疑现金的。这类案件中政府要证明发现的大量可疑现金是犯罪收益,更是必须依赖有关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这些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扣押的大量现金(通常超过 1 万美元)包装、隐藏的方式让人生疑。例如,美国诉 84 615 美元现金案中的 8 万多美元是用真空密封的口袋包装的;还有用柔软的棉布或其他材料包裹现金,以防警犬闻到钱上遗留的毒品的味道或将大量现金藏在汽车的油箱里等等。 (2)大量现金的携带者在解释携带的理由时显得语无伦次或者解释得前后矛盾,让人难以置信。 (3)训练有素的缉毒犬对被扣押的大量现金反应积极,表明这些现金上可能有毒品的残
13、留物。除了以上这些常见的间接证据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间接证据,如现金携带者的一贯表现、有前科、经常往返毒品来源城市、一看到警察就试图逃跑、使用假名、现金旁边有毒品或武器等等。所有这些间接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被扣押财产是毒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犯罪收益,单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二)关于被诉财产与导致民事没收的犯罪之间有实质联系的证明 18 U.S.C. 983(c) (3)规定,如果政府提起民事没收诉讼依据的理由是被诉财产是犯罪工具、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或者是卷入了犯罪的财产,政府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财产与导致民事没收的犯罪之间有实质的联系。实质的联系并不要求作为犯罪工
14、具等的财产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绝对必要的或不可或缺的,但它又必须不是偶然发生或碰巧的联系。如某住宅长期被用来隐藏毒资,该住宅与毒品犯罪之间就有了实质的联系,因为该住宅虽不是实施毒品犯罪所必不可少的,但该住宅却长期而不是偶尔、一两次被用来隐藏毒资,因而与毒品犯罪之间建立了实质的联系。 “实质联系”的证明内容,只适用于政府以扣押财产是犯罪工具、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或者是卷入了犯罪的财产为由提起的民事没收诉讼案件中,如果政府以扣押财产是犯罪收益为由提起民事没收诉讼则无需证明财产与导致没收的犯罪之间有实质的联系,因为无犯罪则无犯罪收益,二者之间的联系不言而喻,后者只须证明被扣押财产是
15、犯罪收益即可。下面就以被扣押财产是犯罪工具、为犯罪提供了便利的财产或者是卷入了犯罪的财产为由提起的民事没收诉讼案件中,财产与犯罪之间的“实质联系”的证明进行论述。 由于 18 U.S.C. 983(c) (3)所规定的“实质联系”的要求与该条款制定之前的判例中确认的财产与犯罪之间要有“关联” (nexus)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过去判例中判断被扣押财产与犯罪之间有无关联的标准仍然可以用来判断 18 U.S.C. 983(c) (3)所要求的被扣押财产与犯罪之间有无实质的联系。18 U.S.C. 983(c) (3)条款不过是将判例中确立的规则法典化了而已,两者唯一不同的是,过去是由权利请求人承
16、担证明被扣押财产与犯罪之间没有联系的责任,18 U.S.C. 983(c) (3)条款制定后,证明责任则转移给政府承担,由政府来证明被扣押财产与犯罪之间有实质的联系。根据 18 U.S.C. 983(c) (3)之前的判例中确立的规则,政府如果要证明被扣押财产与犯罪之间有“实质联系” ,只须证明被诉财产与导致没收的犯罪之间的联系不是偶然发生、碰巧发生的即可,而无须证明被诉财产是实施该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例如,犯罪分子在某牙医诊所经常开出非法处方,那么,该牙医诊所与开具非法处方的犯罪行为之间就有了实质的联系,因为犯罪分子不是偶尔在该牙医诊所开具非法处方,而是经常如此,牙医诊所与犯罪行
17、为之间的联系已远远超过了偶然性的联系,因此二者具有实质的联系;其他,如经常用作毒品交易场所和毒品与武器存放场所的房屋等,也因其与导致没收的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不是偶然性的,因而满足了 18 U.S.C. 983(c) (3) 规定的“实质联系”的证明要求。 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 5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78. 2 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9. 3 18 U.S.C. 983(c) (1). 4 United States v.One TRW,Model M14,7.62 Caliber Rifle,441 F.3d 416
18、,418(6th Cir.2006). 5 18 U.S.C. 983(c) (2). 6 United States v.$493,850.00 in U.S.Currency 案,2006 WL 163570,at *4(D.Ariz.Jan.23,2006). 7 Stefan.D.Cassella.Asset Forfeitur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M.美国纽约:JurisNet,LLC,2007:388. 8 United States v.$84,615 in U.S.Currency 案,379 F.3d 496,501(8th Cir.2004). 9 18 U.S.C. 983(c) (3). 10 Stefan D.Cassella.the civil asset forfeiture reform act of 2000: expanded government forfeiture authority and strict deadlines imposed on all partiesJ.Journal of Legislation,2001. 11 United States v.Schifferli 案,895 F.2d 987,990-91(4th Cir.1990). 责任编辑 仲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