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購(修)、採購及付款作業管理辦法第一章 請購及採購作業第一條 本校有關請購(修)、採購、驗收、付款及零用金之管理規定,依本辦法辦理之。第二條 各項財物購置、維修應由需求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購(修)單,並依核決權限表(附表一)呈請簽核。需由其他處室主管核准者應另附簽呈(附表二)詳予說明情由,呈請相關處室會簽。第三條 財產物品請購(修)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由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第四條 除非有緊急採購情由,各處室不得自行辦理採購。緊急採購需於三日內補辦相關作業程序,並以簽呈(附表二)述明緊急情由,呈請校長簽核。請購金額超過壹萬元者不適用緊急採購程序。第五條 請購金額達稽核限額以上者,應由教務主任召集審核小組執行審核作業程序,作成結論呈請校長核准,再交由總務處執行採購事宜。第六條 請購單位應由會計室進行預算審核,經校長同意後再交由總務處執行採購程序。預算內請購金額於伍仟元以下得由各處室主任核准後交由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參仟元以下得由各處室主任核准後逕行辦理採購事宜,經辦人備齊相關表單、憑證後送由會計室審核入帳。第七條 採購(修)金額壹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