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条 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第六条 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七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