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中国法律的延续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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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僵持: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l (一)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l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l (二) 大明律 的制定l 朱元璋建立吴政权的元年(公元 1367年)冬,命李善长等进行拟订新律的工作。当年十二月 大明律令 制定完成,共有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奠定了 大明律 的基本雏形。l 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于洪武元年(公元 1368年)开始听讲唐律,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次年完成,该 大明律 在体例上一准于唐,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二) 大明律 的制定 l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重修 大明律 ,改变唐以来的法典编纂体例,以名例律冠于篇首

2、,下按六部官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l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将 钦定律诰 一百七十条附于明律之后,颁行天下, 大明律 最终完成。 (二) 大明律 的制定 l 大明律 共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篇目为:l 1、名例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l 2、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l 3、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l 4、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l 5、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l 6、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l 7、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三)明 大诰 的编纂 l

3、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又亲自主持编定御制 大诰 ,共四篇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包括:l 1、洪武十八年颁布的 御制大诰 七十四条;l 2、洪武十九年颁布的 御制大诰续编 八十七条;l 3、洪武十九年颁布的 御制大诰三编 四十三条;l 4、洪武二十年颁布的 大诰武臣 三十二条。 (四) 问刑条例 的出现 l 明初已有条例出现,孝宗弘治十一年(公元 1598年)下诏修订 问刑条例 ,弘治十三年议定 问刑条例 二百九十七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其后世宗嘉靖与神宗万历年间几次修定 问刑条例 ,尤其是万历十三年颁布的 问刑条例 已达三百八十二条,并以 “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的

4、体例,与明律合编刻印,名为 大明律附例 。(五) 明会典 的完成 l 明会典 作为明朝官修的行政法典,其编纂始于英宗朝,完成于孝宗弘治十五年,共一百八十卷,后又经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几次重修。l 明会典 仿照 唐六典 的编纂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及其它制度。 二、明代行政法律规范 l (一)行政管理体制l 明初沿袭元朝旧制,设中书省统领六部,设都督府管理军事,设御史台职掌监察,统称 “三大府 ”。地方设行中书省与行都督府。l 后来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消除君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首先设立通政使司以剥夺丞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最终废除中书省、三省制

5、度以及丞相官职,皇帝独揽大权,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一)行政管理体制 l 但鉴于皇帝缺乏辅臣,后来朱元璋开始从翰林院等机关选拔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士衔,负责草拟诏谕。明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并参与机务。明宣宗时,开始选拔六部尚书入主内阁,内阁开始权势日重。l 地方上在废除行中书省的同时,设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与财政)、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司法)、都指挥使司(主管军事),合称 “三司 ”。l 省以下分府、县两级,府设知府,县设知县。 (二)职官管理制度 l 1、职官的选任l 明朝职官的选任,大概有四种方法: “ 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 ( 明史选举志 )其中科举是最基本的途径。l 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会试(京试)、殿试(廷试)。中乡试者为举人,中会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朱元璋时开始专用四书五经命题,限定只用程朱经义解题。明宣宗时创立 “ 八股 ” 格式(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正式形成 “ 八股取士 ”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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