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讲 法官、法院和司法内容提要 法官、法院的界定要取决于它们所在的社会环境,例如法院和国家间的关系,与政治的关系,实际管辖的范围,司法责任的内容等等。法院的任务包括以诉讼和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进行调解、处理行政性事务等。法律现实主义、现象学等社会学方法分别解释了司法的不同功能及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一、法官与法院的界定 法官、法院的界定要取决于它们所在的社会环境,例如法院和国家间的关系,与政治的关系,实际管辖的范围,司法责任的内容等等。英美法系 法官是法律的保管者 三权分立的权力格局下,法院具有独立地位 法官有崇高的声望,是法律塑造者以及法律传统和理想的捍卫者大陆法系 法官一般不是从现成的法
2、律职业者阶层中遴选,而是经过专门的司法训练的政府官员。 法典法系的传统和它们赋予法官的责任,与普通法系的传统以及它们赋予法官的责任不相同。法官的阶层 业余法官 高级法院的法官 特别宪法法院法官 法院的定义 “法官 ”和 “法院 ”的概念基本上是由政治倾向性所形成的。 “法院 ”的定义是从具体的西方社会关于公认为法院的组织机构的各种假说归纳出来的。 西奥多 贝克尔对法院的功能主义分析 法院是: 一个个人或人的团体 他或他们具有对争讼作出裁决的权力 诉讼当事人或及其代理人向他或他们提出争讼的事实,引证现行的、明示的、先存的规范规则 上述引证的规范原则是由那个人或那些人所适用 他或他们坚信应当倾听事
3、实的陈述并公正地、客观地或不偏不倚地适用这些规范原则 并认为他或他们可以公正、客观或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 并且在行施权力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贝克尔的定义 “公正 ”是法院得以存在所必不可少的 强调 “原则 ”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 (它把法官和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调解人区分开来,调解人只是为了达成当事人之间观点的妥协 ); “争讼 ”是法院工作的焦点和正当理由; 司法活动的 “独立性 ”是法院存在的先决条件。 马丁 查比罗的理想类型 独立的法官 适用预先存在的、现行的规范 在对抗的诉讼程序后达到一个一分为二的决定:认定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一方的法律权利,判定另一方是有过错的。 但这些要点对当代社会和历史社会的所有司法制度并不是都适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