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教学重点国家的要素主权和基本权利 国际法上的继承和承认国家责任的构成和责任形式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要素 n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 ,国家 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n “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 ,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 n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 基本主体 ,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n 国家作为 国际人格者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n 固定的居民n 确定的领土n 政府n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与独立 )固定的居民 (permanent population)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构成一个国家的人口必须是永久性人口 ,即在国家领土上长久定居的人 ,主要是本国国民 . 确定的领土 (defined territory) 领土 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有了 确定的领土 ,才有自然资源,居民才能聚居,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 国家主权 。 政权组织或称政府 (government) 政府 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机构,即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的 组织机构 。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没有 政府
3、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主权 (sovereignty) 主权 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 根本属性 。 对内的最高权包括对其境内的人和物的 属地优越权 ,以及对国民的 属人优越权 .在对外方面 ,表现为国家的 独立地位 ,不受任何别国的管辖和支配 .国家的类型 研究国家的类型 ,目的是了解不同类型的国家和他们的国际职能 ,了解它们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 ,以便确定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家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 类型 按 国家结构形式 可区分为单一国、复合国;按 国家行使主权 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与附属国,还有主权自愿受到特殊限制的永久中立国;按照 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可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