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白城法律频道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 (发布时期:1991-1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为适应基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变更设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四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类。第五条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类变更设计:()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