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第五条 全省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的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