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轻微违法情节轻微,在行政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一般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严重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特别严重以上违法行为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以每人20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