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原著作者与出版商的法律鏖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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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致青春原著作者与出版商的法律鏖战2013 年 5 月 3 日,影视红星赵薇执导的处女作电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以下简称致青春电影)上映 8 天,票房突破 3 亿元。同一天,电影同名小说作者辛夷坞与其之前合作出版商之间关于“违约加印”诉讼的二审第二次庭审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致青春小说因影视改编而大火 辛夷坞,原名蒋春玲,1981 年生,广西南宁人,是小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以下简称致青春小说)的原创作者。虽然辛夷坞在小说界不是无名小辈,但她真正的一炮而红却是因为目前创造 6 亿多元票房的致青春电影。 据羊城晚报 、新华网等媒体对辛夷坞的专访显示, 致青春小说并不是辛夷坞的初

2、笔之作,而她本人也并非自始就是一位专职作家。 2004 年从广西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后,辛夷坞曾在一家电力国企做了多年的文秘工作。当时的日子悠闲平淡,在富足的空闲时间中她萌生了写作的念头。2006 年一个周六的中午,她在电脑上敲出了第一部作品,也就是在网上连载的第一部小说原来你还在这里的开头。从此她一发不可收拾,辞职成为一名专职作家,目前是起点中文网的专栏作家。 致青春小说描写 20 世纪 90 年代大学校园中的纯真时光,上市之初便掀起了一股青春热潮,频频登上各大媒体销售的排行榜,连续 7年傲居青春文学销量榜首,总销量突破 300 万册,为辛夷坞带来“青春文学新领军人物”

3、的称誉。 2008 年, 致青春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出让在辛夷坞与影视明星、新秀导演赵薇之间擦出一束炫丽的缘分火花。辛夷坞在接受采访时说,当初写书之时确实想到赵薇,虽然那时二人并不认识,但赵薇在荧屏上给观众的印象让她认为和书中女主角“郑微”有着同样的特质“理想主义者,同样单纯、勇敢、重感情,愿意为自己所追求的东西不顾一切地往前冲” 。电影上映之后,赵薇在采访中也提到,在她导演系硕士毕业之际,身边多位读过致青春小说的师长向她推荐辛夷坞的这本书,认为书中女主角和她很像。 可以说,影视改编的攻势,特别是赵薇的“光环效应” ,极大地推动了致青春小说的销量。然而,蒸蒸日上的图书销量却没有掩盖住辛夷坞与出版商

4、之间发生的诚信合作矛盾。 原著作者与出版商因加印闹决裂 辛夷坞与出版商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 )的合作始于 2007 年。当年的 6 月 3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出版合作协议,约定辛夷坞在 2007 年 5 月 25 日2012 年 5 月 24 日期间所著作品交由阅读纪策划出版并担任著作权代理人。在此合作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包括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原来你也在这里 我在回忆里等你等多部原创小说的图书出版合同。 合作后期,因图书的印刷数量、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等产生矛盾后,双方决定友好分手。2011 年 3 月 11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包括致青

5、春小说在内的 6 本书的版权合同和授权书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不得继续加印这些作品;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所有作品的存货,阅读纪不得再向销售渠道发行,销售渠道中的尾货由销售渠道自行消化;否则,需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 一切似乎都很妥善。然而,2011 年 7 月 1 日,印刷厂对致青春小说的再次印制和装订行为导致双方决裂,甚至走上诉讼之路。 已经从相关渠道获得阅读纪对致青春小说加印信息的辛夷坞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到北京市平谷区某印刷厂对工作人员正在制作相关图书制品的过程予以证据保

6、全,现场取得照片 28 张和视频资料 1 份。从辛夷坞的代理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张常青向记者提供的这些照片和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印刷厂的工作人员正在对大量名为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典藏版) 的书进行装订作业。 7 月 5 日,该印刷厂出具的一份简介中明确表明,虽然 6 万册致青春小说印刷的订单是在 6 月 20 日承接于阅读纪,并于 6 月 2025 日印刷完成,但是,因为阅读纪未能及时供给致青春小说封面,导致印刷厂在 7 月 1 日才开始对 6 万册图书进行集中印制和装订,到 7 月 4日全部完成装订,并在 7 月 6 日入库。 随后,辛夷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阅读纪销毁违

7、约加印的图书,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并且负担诉讼费用。由于阅读纪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于是,2011 年 10 月 11 日,案件被移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阅读纪否认在协议约定的终止日后加印辛夷坞的任何作品,称其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委托印刷厂印制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典藏版) 6 万册,并于 6 月 22 日印制完毕,所有的印刷工作均在 6月 30 日前完成。同时,还指出 2011 年 7 月 1 日当天的装订作业不属于印刷范畴,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中约定的“继续加印”行为。 法院对于阅读纪的抗辩没有予以认可,认为装订是制作图书的必要环节,构成了印刷过程

8、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阅读纪应当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确保全部印刷行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 2012 年 8 月 8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的装订作业实系涉案批次印刷行为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之后的持续,构成了“继续加印”的违约行为。阅读纪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 万元,并承担 8800 元诉讼费用。 同年 8 月 20 日,阅读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印刷”与“装订”的概念认定提出了异议。阅读纪认为“装订”和“印刷”都属于“制作图书”的一部分, “印刷图书”不能等同于“制作图书” 。因而, “装订”也就不属于“印刷”的一部分,一审

9、判决中对“印刷”的概念进行了夸大解释。阅读纪进而认为“继续加印”并不涵盖“继续装订” ,而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印刷”的行为在 2011 年 6 月 30日之前完成,所以,印刷厂在 2011 年 7 月 1 日的“继续装订”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继续加印” 。 除此之外,阅读纪还认为约定中“2011 年 6 月 30 日之后不得继续加印这些作品”应该理解为“2011 年 6 月 30 日之后不能继续增加印刷这些作品” ,即“不能在此日期后向印刷厂下达订单要求继续印刷这些作品” ,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确保全部印刷行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 。 2012 年 12 月 2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10、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截至记者发稿,阅读纪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因在法院调取涉案图书的出库单时当场撕毁证据而被判罚款 10 万元。2013 年 5 月 14 日下午,该物流公司已将 10 万元支票缴纳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引进作家经纪制度是规避纠纷的良方 作者是图书内容的创作人,而出版商是图书作品的制作人,二者的通力合作可以为读者奉上精彩的精神食粮。然而,由于双方未能依法履行义务,因维护权益而导致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韩寒的小镇生活 早已离开两篇小说未经许可被古吴轩出版社仅凭一份未经核实的授权委托书的传真

11、件便合编成新书纸上的青春 。2005 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古吴轩出版社侵犯了韩寒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2006 年,电视剧士兵突击的剧本被改编为小说出版,但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却迟迟未能给付编剧。2008 年,双方成诉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合同解除,出版社分期支付所欠稿酬。 2011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杨澜“被出书”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杨澜姓名出版杨澜给女人的 24堂幸福课 ,侵害了杨澜的姓名权。 就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效力规避此类纠纷,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引进作家经纪制度,可保证作者、出版商和作家经纪人各司其职。其间,“维权大使”这一角色可由专业出版经纪人独立承担。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6 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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