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运用及账务处理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2004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