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