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中村”改造过程村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摘要: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权保护的当代中国,探求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改造;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政府把城市和农村从管理体制上鲜明地区分开来,从而使得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相互独立,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 。随着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步入改革开放时期,该管理体制的弊端开始显现,由于城乡经济相互独立,使得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造成城乡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1“城中村”现
2、状 “城中村”既带有农村的特征,同时也具有一些不成熟的城市居民区的特征,是转型中传统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混合体。在这混合体之中,社区结构较为复杂,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土地利用混杂、建设开发无序,并且由于建设管理的混乱,违法、违规建筑现象非常普遍。 “城中村”建筑以单家独户为主,各户之间间距极小,以致采光、通风等条件较差,加上道路狭窄、弯曲,更难以满足消防要求,安全隐患极大。 “城中村”村内多商铺(住宅底层)而普遍缺少公共绿地、中小学、文化、体育等设施。市政管线工程更是薄弱,防灾救护能力很差。 2“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2.1“城中村”改造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1949 年,我国城镇
3、化率为 17.6%,2011 年城市化水平为 44.9%。可见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之快。而城市化实质就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变,土地作为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城市容纳人口起着重要的作用,“城中村”往往占有了城市中的黄金地带,由于缺乏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而未得到有效的利用,未能使土地的潜在效益得以开发1。由此可见,对一个城市的宏观发展而言, “城中村”的存在导致城市宝贵的土地资源未能实现其效用与效益的良性循环,未能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城市逐渐从粗放型的外延式扩张向集约型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的现实情况下,改造“城中村” ,盘活效益低下的“城中村”土地己经
4、成为历史的必然,合理的改造将会大大提高城市土地的潜力,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 2.2 “城中村”改造是解决村民长期出路的需要 “城中村”的村民大多数已经不再从事农业耕作,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三产业与土地经营,如出租厂房所得的分红收益,生活方式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集体组织经营土地、房屋等资产,由于经营本身的风险性和当权经营者的趋利性,总会使得一些集体资产无法实现保值或增值,这就意味着“城中村”的那些食利阶层将会逐渐无利可分、无利可食,那些基本上没有土地又没有多大劳动能力的村民就可能会面临危机,甚至沦落为贫困农民,生活将变的没有保障,以致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而其最
5、终的负担也会落在政府身上。 2.3“城中村”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城中村”改造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城市化进程和实现城市现代化宏伟目标紧密相关的一项工作,是优化城市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面临失去土地与就业空间狭小等威胁,同时也面临经济利益保障及观念的转化等一系列由农民向城市居民角色转换的问题。在失去土地后,如何使得其在思想观念上由小农型向现代型转变,正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问题的本质所在。改造并不应简单等同于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同时给予标准不高的经济补偿,它必
6、须应该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必须推动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必须把农民转变成有收入、有保障、有就业岗位的城市人2。如此方可从根本上帮助农民提高生活质量,解决其实际问题,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具体措施如下: 3.1 加快“城中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城中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保证“城中村”征地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可考虑在坚持现有土地所有制前提下,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合理界定和安排“城中村”土地产权,使“城中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逐步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构建起一套与我国市场经
7、济相适应的“城中村”土地产权体系,以切实维护“城中村”农民的根本利益3。 3.2 建立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制度 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给予就业优惠政策, 同时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 培训再就业技能, 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积极鼓励当地企业就地招工。并且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民就业。 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 通过实现失地农民职业的转换和身份的转化, 城市化主体可变阻力为动力, 与失地农民一起来推进城市的发展,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实现农民和城市共同发展。 3.3 住房安置货币化 对“城中村”农转非人员采取住房安置货币化的方式,可有效避
8、免由统一修建农转非安置房集中安置所产生的问题: (1)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城中村”农民转非农业生产者之后,用住房安置费自行购买住房,分散居住,这样其集中闹事的机率则会大大降低。 (2)有利于加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化进程。 统一修建农转非小区集中安置农转非人员,这种小区居民的构成统一文化程度不高,大大延缓了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化进程。若实行住房安安置货币化“城中村”农转非人员势必会分散居住在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如此有助于其尽快融入城市,从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等各方面能够尽快实现城市化。 3.4 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 领取失地补偿金的农民可自愿参保, 根据其年龄进行分段,将失地补偿金
9、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其余部分一次性领取,等到失地农民到了一定年龄之后,便可每月领取养老金,从而满足其生活需要。 4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家在出台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并给予就业优惠政策,强调以就业带动其安置,从根本上保障“城中村”改造过程村民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以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陈百明.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与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2. 2 曲天娥.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国内外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4. 3 黄祖辉、汪晖.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与土地发展权补偿J.经济研究,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