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再认识工会的性质作者张喜亮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一个关乎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问题。多年来流行的一个“共识”就是:工会是一个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社团组织。所谓阶级性就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工会是由职工群众结成的组织。把工会是“工人阶级性”和“职工群众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应当说,这正是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国工会进退两难、无以适从,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 把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和九二工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