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第三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第四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第五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第六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