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