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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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集体资产,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 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产权属集体所有。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

2、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按照协议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及投资收益。第六条 接受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2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所有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第九条 其他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体及职责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体。(一)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3、以下简称:镇集资委)作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体的代表,行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收益、处置、指导和服 务的职能。镇集资办是镇集资委的工作机构,行使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及日常事务。(二)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队)集体资产的管理实体,转制村(队)公司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实体的代表,依法行使对投资企业资产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一) 镇集资委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2、依法制订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3、任免镇级集体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4、或其他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以及合 资联营企业的董事;4、决定镇农村集体资产的投资、转让、重 组等重大决策;5、组织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6、指导、规范、 监督、协调镇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其他工作。3(二) 镇集资办的主要职责:1、组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及产权界定、登记、核实;2、组织协调集体资产审计、评估工作; 3、指导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4、参加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状况;5、协调处理产权纠纷,查处集体资产流失事件;6、监督并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及其他工作。(三)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管

5、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1、讨论决定本组织的财务预算、决算;2、讨论决定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投资项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3、依法组织实施本组织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4、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应当建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5、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集资办的指导、监督。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及监督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一) 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及其他镇级集体资产运营实体,对镇集资委授权范围内的集体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二) 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公司)是村(队)集体资产的运营实体。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一) 集体资产投资运营实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6、和国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完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4(二) 集体资产运营实体,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长或监事按公司法选举产生,或由出资人委派。(三) 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及其他镇级集体资产运营实体对下属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四)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队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及服务。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镇、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参股)举办的合作企事业, 应在镇集资办指导下进行产权登记,并填写年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内容包括:(一)出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7、所在地、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情况。(五)资源性资产和不动产的数量。第十六条 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时,应当于年内办理好产权变更登记:(一)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方式的。(三)集体经济组织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被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转让全部产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5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投资管理第十八条 镇、村(队)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资项目,要

8、 认真贯彻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十九条 镇级集体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集体研究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经镇集资委审核后实施投资。第二十条 村(队)级集体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由村(队)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后实施,并报镇集资委备案。第二十一条 未经过民主程序进行投资的决策失误,并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产变动管理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征用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未经集体经济投资实体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镇、村(队)级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性质,不得随意处置集体资产。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转让、出售或重组,必须报镇集资办审核。转让、出售或重组的集体资产

9、价格必须公允,并经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 镇属企业及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担保或出借集体资金,确需担保或出借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 集资委审批。第二十五条 因集体资产发生变动需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应由镇、村(队) 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产权所有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 评估,资产审计、 评估结果报镇 集资办备案。6第八章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管理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独立核算,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集体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集体资产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应当 实行预决算制度,以及企务公开或通报制度。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集体资产收益台账。有关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协议或合同,必须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准确收缴、 检查和核算各 项收益,防止失收或短收。第二十九条 镇集资办和镇审计部门应对集体资产收益加强审计监督,及 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有关问题,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相关部门可制订配套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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