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干部考核标准1目的为加强热电厂干部的领导作用,使干部充分发挥职能,管理职责到位,调动工作积极性,达到“科学规范管理,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标准。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厂副职以下干部的考核。3执行时间本标准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4内容4.1工作4.1.1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任务每少完成一项扣5分。4.1.2不按时检查所辖工作岗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考核;走人情关系,每次扣5分。4.1.3因设备维护保养不当,限制机组负荷的或辅助设备停运的扣总工2分、主管副厂长2分、专工5分、维修段长5分;影响车间供汽的扣总工5分、主管副厂长5分、专工10分或维修段长10分;造成停机停炉的扣总工10分、主管副厂长10分、专工20分或维修段长20分。4.1.4每天检查所属人员的劳保穿戴,保证职工安全,发现问题视而不见,每人次扣5分。发现习惯性违章的,不纠正的与违章者扣相同分。4.1.5对所管辖的人员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熟视无睹,每人次扣5分。4.1.6完不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每人次扣5分;完成不好的每人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