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行业协会)方和职工(行业工会)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是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区域、行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第三条 本协议由 方与 方经集体协商达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代表签订,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四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国家、省、市关于工资新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