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外,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安保及治安防范、校园建筑物管理、饮食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校园周边防溺水安全教育与管理、危险化学物品保管、压力容器使用、消防、学生集体活动(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等校园安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应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安保及治安防范、校园建筑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