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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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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