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