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所职责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 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 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 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 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 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 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 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 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