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二、 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