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主编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 总 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